為加強知識產權管理,保障本公司和本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保護知識產權,根據國家與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和本公司下屬子公司,在本辦法中簡稱本公司,下同。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是指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擁有的職務科技成果、職務商業秘密、職務作品和其他智力成果及信息所產生的精神權利與經濟權利,具體為:
◆ 發現權、發明權與其他科技成果權。
◆ 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與專利申請權。
◆ 專利權,包括專利實施權、許可他人實施權與轉讓權及其他權利。
◆ 計算機軟件和其他作品著作權。
◆ 商業秘密權,包括技術秘密權與經營秘密權。
◆ 商標權,即本公司獲準注冊商標的權利。
◆ 單位名稱權,即本公司的單位名稱使用權與許可他人使用權。
◆ 國家及本市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的其他知識產權。
本規定所稱執行本公司的任務是指:
◆ 履行本職工作,例如承擔列入本公司計劃的各類縱向、橫向及自選科研課題和履行崗位職責等。
◆ 履行本公司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工作任務。
◆ 退休、離休、辭職、辭退、停薪留職、調動工作的本公司員工在一年內從事與第1、2款有關的工作或者獲得的與第1、2款有關的科技成果、作品及商業秘密。
◆ 本辦法所稱的利用本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利用本公司的資金、設備、專有技術、科研成果、器材、場地、商業秘密或本公司名義。
本公司員工有保護本公司知識產權及保守本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本公司保護員工的知識產權及其因職務行為而享有的本公司知識產權相關權利。
本公司員工有保護本公司知識產權及保守本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本公司保護員工的知識產權及其因職務行為而享有的本公司知識產權相關權利。
本公司員工在從事本公司職務行為中不得侵害其他單位與個人的知識產權,不得未經合法手續擅自將他人的商業秘密使用于本公司的職務工作。
公司設立保護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由集團負總裁兼任知識產權辦公室主任,下設副主任一名,專利轉化負責人一名,小組成員若干名,全面領導本公司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知識產權辦公室是公司保護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